2016 年 3 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7 年 3 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6 年 8 月...

admin2020-12-24  18

问题 2016 年 3 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7 年 3 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6 年 8 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 30 万元,直至 2018 年 3 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 30 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选项 A.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 A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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