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物资、提供加工劳务相关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恬恬2020-05-20  20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物资、提供加工劳务相关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0万元,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20万元,甲公司另支付运杂费5万元。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的产品后继续用于加工应税消费品。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产品的入账价值为(  )。A.180万元B.185万元C.205万元D.215.6万元

选项

答案B

解析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品允许抵扣,不计入产品成本。因此,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产品的入账价值=150+30+5=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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